桂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 禁燃限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禁放区域:


        (一)泉南高速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的灵川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相关区域。


        (二)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三)除以上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组,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原、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限放区域:除禁放区域所列的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在此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タ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6:00至次日凌是00:30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时间: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对于不遵守以上要求,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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